您的位置:首页 >> 地产资讯 >> 政策法规 >> 国土

太原“城中村”改造驶入“快车道”
          
日期:2008年10月08日
来源:山西国土资源网
   作者:佚名

    6月24日,太原市政府正式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对太原市今后的“城中村”改造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太原市“城中村”改造驶入“快车道”。

    省会城市有146个“城中村”

    太原市是山西省省会,全国特大城市之一,是一个具有2500多年建城史的文化古城。随着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天津滨海新区的建设及山西省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战略目标的提出,太原市进入了城市发展建设的关键时期。

    与其他城市一样,“城中村”问题也是太原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最复杂、最集中的问题。村内环境恶劣,居民生活质量不高,许多村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阻碍了城市结构的完善和土地使用效益的提升,侵蚀了周边地区的土地价值,大量的违法建设破坏了城市公平环境和法制管理秩序,与建设和谐社会相距甚远。目前,太原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区内共有146个城中村,人口约23万。其中,“城中村”数量及“城中村”人口以万柏林区最多。

    “城中村”改造在蹒跚中前行

    为了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步伐,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中村地区与城市其它地区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太原市近年来不断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步伐。

    2003年,太原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并政发〔2003〕10号)开始“城中村”改造。当年确立了“城中村”改造初步试点,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中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园区、旅游风景区等区域内的部分“城中村”改造任务。

    2004年10月13日,太原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确立了首批改造的城中村为,万柏林区神堂沟、移村、闫家沟、前北屯、后北屯、南寒村,小店区亲贤、杨家堡村等共21个。

    2005年11月29日,太原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并政〔2005〕30号),对太原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并政发〔2003〕10号)和太原市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进行了一些修改。例如,将《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土地政策修改补充为:城中村村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在其所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全部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征收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土地等。在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上,在遵照太原市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相关政策第二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在有剩余土地的前提下,按每人133平方米控制,包括居住、公共设施、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道路交通、绿化等用地”,修改补充为: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应包括其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红线30米以下)、小区级及以下配套公共绿地、预留的生产发展用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道路(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及两侧绿化用地不计入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中。除此之外,城中村改造非农户房屋拆迁改造人均安置用地为30-50平方米,其中包括住宅、配套公建、道路、绿地、为实施改造的资金筹措开发用地。

    2007年,太原市确定城中村连片改造新模式,计划利用五年时间,完成城市中心区及重点片区内百余个城中村的改造,将其打造成为建设形态、人居环境一流的现代化文明社区,成为城市的亮点,最终实现城市发展与村民利益的双赢。

    改造驶入“快车道”

    2008年,太原市计划对涉及六城区及经济区共53个“城中村”进行全面改造。为了规范和加快“城中村”改造,6月24日,太原市政府正式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办法》规定,今后凡列入城中村名录的城中村,村集体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此外,该《办法》还将保护城中村的居民享受依法参加医疗等社会保险等一系列实惠。

    《办法》指出,集体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建。纳入名录的城中村(共150个)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类。今后,凡列入城中村名录的城中村,村集体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严格控制城中村宅基地建房。纳入近期改造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纳入中期改造的,进行控制管理,村民住宅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危房的,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在原址上翻建;纳入远期改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程序,村民可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层数不得超过2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办法》指出,今后,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将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两种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货币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市场评估价的120%。实行房屋安置的,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面积计算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拆一还一标准补偿,但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20%。二是按被拆迁人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60%计算,被拆迁人房屋面积不足合法宅基地面积160%的,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补交不足部分面积的拆迁时的重置价。

    《办法》强调,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可参加社会保险。今后,列入城中村名录的村,公安部门将严格户籍管理,通过冻结户口,澄清底数,撤消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将在法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制定资产处置分配方案,合理设置股权并量化、组建股份制经济组织。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改制后的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此外,列入改造的城中村,在土地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村民建设用地标准按人均133平方米控制,在本村有合法宅基地的非本村人员建设用地标准按人均50平方米控制。划定的改造用地应包括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等。城中村改造项目用于安置村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免交市级行政性规费,用于发展经济的,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外,免交其它市级行政性规费。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5%收取,上缴市财政后,扣除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计提部分,其余价款作为城中村改造专项补贴资金,专款用于城中村改造。

责任编辑:sxfc-LF
 
[打印] [关闭本页]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相关新闻
2008-10-08
2008-10-08
2008-10-07
2008-09-22
2008-09-16
2008-09-05
2008-09-05
2008-09-01
2008-08-18
2008-08-14
2008-08-04
2008-08-01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