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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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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第四条 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并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验收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 门窗安装质量; (三) 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 防水工程质量; (五) 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节能工程质量。 第八条 进行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在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四)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审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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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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